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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倒卖车票案)_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铁检经检刑诉〔2019〕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3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黑龙江省五常市,户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乡**村**屯。因涉嫌倒卖车票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取保候审于户籍**,于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户籍**。

本案由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倒卖车票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侦查人员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郑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北京站及北京西站售票窗口,使用购买的74张他人身份证,购买76张火车票,欲加价出售。火车票票面价值人民币17000余元。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郑某某被民警查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74张身份证及76张火车票被依法扣押(其中1张身份证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74张居民身份证、76张火车票;2.书证: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74张身份证复印件、76张火车票复印件、购票记录、北京市垂杨柳医院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北京市垂杨柳医院胸部CT报告单复印件、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倒卖车票,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倒卖车票罪。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朴

检察官助理:郑琪

检察官助理:申洁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身份证及火车票被证据保全于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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