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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5********,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幢**号,因信用卡诈骗嫌疑,于2019年10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8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光大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268700****),信用额度为人民币90000元,郑某某于2016年2月4日开始持上述信用卡在光明区公明天虹商场等地进行消费,截至2018年1月16日最后一笔消费,共透支本金人民币89754.03元。郑某某为逃避归还借款,变更了电话号码和住址后也未通知银行。光大银行于2018年1月后,多次对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进行电话、上门和信函催收,郑某某一直未能还款。

另查明,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于2016年2月份办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6259980*****)后透支本金人民币64905.02元,经多次催收一直未还款;2016年5月份办理一张兴业银行信用卡(卡号:625962*****后透支本金人民币78892.4元,经多次催收一直未还款。

兴业银行工作人员于2018年5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接到报警后,经侦查,于2019年10月12日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二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劲航

2020年1月17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5.本院讯问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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