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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402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市**路**号**号公寓楼,住河北省**市**社区**-**,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6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于2014年3月28日在河北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后,开始使用透支消费。2018年12月13日起发生逾期,共拖欠银行本金78871.58元,后经河北银行保定分行多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案发后郑某某家人偿还银行欠款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报案记录、银行信用卡资料、催收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人民币78871.58,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洪生

检察官助理:刘  慧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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