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初,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微信昵称为“诚信办证1505326****”的人员,先后伪造中国农业银行寿光支行储蓄存单四张,面额分别为伍佰万元、伍佰万元、叁佰万元、肆佰万元;伪造四张中国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面额分别为陆仟万元、肆仟捌佰万元、贰仟万元,伪造吴某某奔驰车行驶证一本。郑某某将伪造的中国农业银行的四张银行储蓄存单赠与吴某某并声称为真存单,经鉴定该中国农业银行的四张银行存单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伪造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亚男
检察官助理:刘振国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寿光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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