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运输,出生地江苏省宜兴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天下**栋**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郑某某通过拨打路边张贴的办假证广告上的电话号码,联系他人办理拖拉机驾驶证,被告人郑某某向对方提供陶某某的身份信息并支付相应的对价,后其收到了对方邮寄的一本载有陶某某身份信息的拖拉机驾驶证(证号:3402111961*******,档案编号:420890******)。2020年8月7日,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拖拉机行至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0号门时,被巡逻民警现场查获。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8月7日被楚江公安分局陶庄派出所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证一本;
2.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查回复函、复函、证据保全清单、驾驶证信息、调取证据清单、安徽省农机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信息、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3.证人证言:陶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法律规定伪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凤静
检察官助理:黄蓉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天下**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2页;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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