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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公刑诉〔2018〕28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市民,住山东省单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传播淫秽物品,于2018年2月26日被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8年3月5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4日经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8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网名:***,微信账号:******),自2018年1月以来,通过互联网通讯工具微信,在微信群“****”内多次传播淫秽视频。

经鉴定,郑某某在微信群内传播的151个视频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斗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由单县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由单县公安局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利用互联网通讯工具在微信群内积极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天民

谢囡囡

2018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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