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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介绍卖淫案)_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7301983********,汉族,初中文化,滴滴司机,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条**排**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怀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郑某甲为赚取介绍卖淫的提成,向组织卖淫的王某甲(微信昵称“小龙女”,另案处理)介绍嫖客王某乙,并开将王某乙送至王某甲在怀来县华翔城小区的卖淫窝点进行嫖娼,被告人郑某甲从中赚取30元提成。

2、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郑某甲为赚取介绍卖淫的提成,向组织卖淫的王某甲介绍嫖客郑某乙,郑某乙按照郑某甲发给的位置自己来到王某甲在怀来县华翔城小区的卖淫窝点进行嫖娼,被告人郑某甲从中赚取40元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2、证人郑某乙、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

    4、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5、辨认笔录;

6、工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富红

  2020年87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机关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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