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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介绍卖淫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91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暂住本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1月7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上旬至2020年1月5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通过陌陌、微信等方式招揽嫖客,多次介绍张某某、曾某某至宾馆、酒店等处卖淫,并从中牟利。2020年1月5日晚,被告人郑某某以同样方式介绍曾某某至本区新桥镇莘松路1098号维也纳酒店卖淫,1月6日凌晨曾某某卖淫结束后被嫖客抢劫。

2020年1月6日,公安机关以抢劫案证人身份询问被告人郑某某,其在证言中主动如实供述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2月上旬至月底,被告人郑某某通过陌陌、微信等方式招揽嫖客,多次为其介绍卖淫,并从中牟利。同年12月31日,其朋友曾某某投奔其,通过其认识郑某某,自2020年1月1日至1月5日期间,郑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多次介绍曾某某卖淫。

2. 证人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1月1日起,被告人郑某某通过陌陌、微信等方式招揽嫖客,多次为其介绍卖淫,并从中牟利,直至1月5日晚郑某某介绍其至本区新桥镇莘松路维也纳酒店房间内卖淫,1月6日凌晨其卖淫结束后被嫖客等人抢劫。此外,其称系通过朋友张某某认识郑某某,郑某某也曾为张某某介绍卖淫。

3. 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及《随案移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郑某某处扣押到涉案手机两部。

4. 证人曾某某、张某某的微信账号及转账截图证实,其二人与被告人郑某某转账嫖资的记录。

5. 《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人曾某某、张某某因卖淫违法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

6. 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郑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 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办案说明》证实,本案侦破的简要经过及被告人郑某某的到案情况。

8. 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晨怡

2020年4月27日

附件:1. 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二册及证据材料一份一页。

3.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7.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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