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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19〕49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持有C1D驾证,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1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17时50分,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桂0*****3号多功能拖拉机在钦州市钦南区**大道南延长线东侧第四车道自南往北行驶,方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同一道路在后方同向行驶,当郑某某驾驶拖拉机行驶到扬帆大道南延长线14KM+500M时,郑某某向左变更车道 ,方某某在后避让不及与拖拉机的车身左侧发生碰撞,致使方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照片、身份证明、 驾驶证复印件等物证和书证,证人庞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死因鉴定意见、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也如实坦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与其驾驶资格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振祥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6份、出庭证、授权委托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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