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3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镇**村**街**号。2006年11月20日,因犯有盗窃罪,被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29日经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徐某区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冀F*****客车行驶到徐某区“某某家具城”路段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赵某某碰撞,致赵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徐某区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郑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体痕迹检验鉴定书结论;尸体检验鉴定书;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光华
2020年9月8日
(院印)
附件:
1.郑某某现羁押于徐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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