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安丘市**镇**村人,住**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5日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鲁******电动轿车(载朱习增、朱金生、马永良)沿安丘市彭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景芝镇西辛庄村西处时,因郑某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与路南侧树木发生碰撞,后又与马某某驾驶的鲁******轻型货车发生碰撞,致使马永良死亡,朱习增、朱金生受伤,车辆等受损,郑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理化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军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