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5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长泰县**开发区**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赌博,于2018年8月29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下同)伍佰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6时17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闽******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路自漳州市区往长泰县城方向行驶,途经长泰县**镇**村**路口路段在变道过程中,车子右前头碰撞到前方同向行走于机动车道内慢车道的被害人钟某乙,造成钟某乙受伤及车辆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某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钟某乙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26日死亡。经长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郑某某应负本事故主要责任,钟某乙负本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现已支付被害人近亲属住院费、丧葬费等费用计108035.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收条、收费票据等书证;2.证人钟某甲、刘某某4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长泰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长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6.长泰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佳展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1860596****)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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