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苏木**村**号,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街**家园**号,系**汽车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辽A**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科尔沁区莫力庙赛道小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王家油坊村口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朱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朱某甲受伤,事故双方车辆损坏,朱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查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朱某乙、赵某某询问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询问及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饮冰
检察员:陈美圆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科尔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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