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204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广水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3日由广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日19时27分,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去父母家中,为躲避疫情防控人员的巡查而没有开车灯,在 由北往南行驶至福兰线1261KM+300米(广水市马坪镇加油站)路段时,将公路西侧的同向行人晏某某(男,58岁)撞倒,郑某某驾车逃逸。当日19时 39分,马坪派出所接到报警,随后晏某某被送至医院救治。次日,郑某某到马坪派出所投案。
晏某某于2020年3月15日死亡。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晏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广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网上查询结果、归案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甲、罗某某、余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4. 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6.讯问郑某某光盘、视频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克清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随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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