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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住南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7月9日退回南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8月9日,南漳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郑某甲酒后驾驶鄂F****0“起亚”牌小型轿车由南漳县九集镇胡家棚村至木林村家中,行至涌龙线(九集镇龙门街道路段),与路边行人李某某发生相撞,致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郑某甲驾车逃离现场,后于案发当晚到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经民警对郑某甲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血液酒精浓度为44.4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南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评为重伤二级;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鄂F****0“起亚”牌小型轿车车头右前侧部位与李某某发生碰撞接触;本案经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验、调查后认定:郑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处警证明、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投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立案决定书、呼吸式酒精检测报告单、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涂某某、汪某某、董某某、田某某、郑某乙的证言;3.指认现场笔录、指认事故现场照片;4.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频资料;6.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并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耘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南漳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12027****。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随案移送郑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随案移送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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