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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1〕471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3年10月2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83********,汉族,群众,高中毕业,金华市******公共交通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江省金华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某某日内告知被告人、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郑某甲驾驶浙G08****D公交车沿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金龙路由东向西行驶,6时36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金龙路白沙春晓路口时,与沿该路口人行横道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某甲报警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14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郑某甲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2020年12月23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华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2021年1月11日,经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甲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华某某无责任。

2021年1月15日,被告人家属、被告人所在公交公司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由被告人郑某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5万元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由金华市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支付被害人家属赔偿款人民币70.7327万元并已全部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郑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警情详情、鉴定意见通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驾驶员信息、驾驶机动车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书、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接受证据清单、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程

检察官助理:邬雪红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均电子卷,一体化推送)。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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