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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二部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5194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象山县**街道**村**号。2019年9月26日因本案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早上,被告人郑某某无证驾驶制动系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电瓶驱动)搭载吴某某、朱某某,从本县丹东街道大碶头菜场出发,行驶至本县丹东街道赤坎村通往延寿禅寺上坡路段时,因动力不足,车辆发生倒溜。此时,被告人郑某某因未注意吴某某下车协助控制车辆,且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衡侧翻将吴某某压在右侧车身下。吴某某受伤后因胸腹挤压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象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郑某某与吴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人民币355100元,并取得了吴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复印件、警情详情、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补偿)凭证、谅解书等;

2.证人朱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6.道路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燕燕

检察官助理:王艺格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材料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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