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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二部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83********,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航埠镇***村*****号。因非法侵入住宅于2015年3月19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2月1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又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案卷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晚,被告人郑某甲驾驶浙H3G****号小型轿车从衢州市柯某某航埠镇前往衢州市区。当晚6时27分许,其驾车行至双江线6KM+400M衢州市柯某某航埠镇万川村路段时,因接听手持电话,未仔细观察前方道路通行情况,车辆与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陈某甲发生碰撞,致陈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甲为逃避法律追究,在现场隐瞒其作为肇事者的真实身份,在接受民警事故调查时否认其为肇事者。直至同年9月17日,郑某甲到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柯城大队投案。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因道路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右额枕顶部、大脑镰后部硬膜下血肿,左额叶、右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左侧第3、4肋骨折等,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同年10月15日,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柯城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徐某某、郑某乙、陈某乙、陈某丙琦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在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丽清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物品见本院移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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