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87********,汉族,高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浙J8****号牌小型轿车从台州市黄岩区往玉某市方向行驶,途经泽坎线226省道37Km+800m处即玉某市楚门镇坑郑村路口时未停车让行,碰撞在人行横道上通过路口的行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郑某某立即停车查看,并拨打电话报警,随后向出警的民警投案。当晚,被害人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胸腹部闭合性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接警单详情、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授权委托书、和解协议书、收条、保险公司赔款收据、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等;
2.证人蔡某某、林某某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证明;
3.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敏玲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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