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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间市**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河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6日19时20分许,在**国道**乡**村南路段,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由东向西横过公路时,与沿**国道由北向南孟某甲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孟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孟某乙、杨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某某驾车逃逸。经河北盛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孟某甲符合颅脑损伤并创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尹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乙、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河北盛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连辉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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