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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60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驾驶川A*****“宝马”小型普通客车沿新都区清流镇利达北街由新繁向彭州方向行驶。当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车行至利达北街82号路段与前方杨某某驾驶的川F*****“华骏”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追尾,致摩托车失控撞向路旁路灯,事故致杨某某当场死亡。事发后,被告人郑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事故,并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经过。经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郑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谅解书、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郑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露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33096****);

2.公安侦查卷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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