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72********,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定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9年12月30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6时4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骑三轮电动车沿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碧桂园小区路段时,碰撞到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熊某某,事故导致熊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熊某某经定远县总医院救治无效于2019年12月13日死亡。经安徽省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熊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特征。经定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郑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甲、郑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宗斌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定远县**镇**村**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据材料1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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