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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51985********,汉族,专科毕业,安丘市电视台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由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安丘市汶水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汶水路与黄山街路口北侧时,与行人王杰发生碰撞,致使王杰受伤,车辆等受损,事故发生后郑某某驾车逃逸。后经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杰头颈部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T11、T12椎体压缩性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郑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户籍信息等;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5、王杰、王树利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事发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量刑,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适用缓刑,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振军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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