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4时17分许,在台州市路桥区新安南街与浮桥路交叉路口,被害人林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故障,被害人林某甲将三轮车停放在路口北侧人行横道上并下车检查时,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浙J*****轻型普通货车途经该路口,与被害人林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林某甲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和车辆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某拨打120、110电话,积极救治伤者,留在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郑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谅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户籍资料、行驶证资料、死亡证明、接处警登记表、保险单、和解协议、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林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检验鉴定、酒精含量检验鉴定;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他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能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胜利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等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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