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71********,汉族,初中文化,**中心卫生院驾驶员,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及家庭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街道**社区**小区**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14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0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0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01日,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M*****的小型轿车,沿丙瑞线由隆阳区潞江镇方向驶往怒江州六库镇方向,当日21时02分许,车辆行驶至丙瑞线348公里720米时,车辆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马某某相撞,造成行人马某某受伤,后送经**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存在全部过错;行人马某某无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依法认定郑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安全通行原则,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该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在2-3年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 强

检察员:杨丽琴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保山市隆阳区**街道**社区**小区**巷**号,联系电话:15770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家属李某甲、李某乙(被害人马某某儿女,电话:1595880****),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