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曲检刑刑诉[2020]70号_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4351986********,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25日被曲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7月6日被刑事拘留,7月16日经本院批准,7月17日被曲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带冀F**挂车沿定魏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曲周县白寨镇新农村丁字路口南侧19米路段处时,与同向驾驶二轮电动车的曲周县**镇**村常某甲相撞,造成常某甲当场死亡,一非机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曲周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郑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常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崔某某、常某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机动车牵引改型挂车上道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原则下通行,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长胜

检察官助理:张圣洁

2020年9月28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曲周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