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51986********,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住**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25日被曲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7月6日被刑事拘留,7月16日经本院批准,7月17日被曲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带冀F**挂车沿定魏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曲周县白寨镇新农村丁字路口南侧19米路段处时,与同向驾驶二轮电动车的曲周县**镇**村常某甲相撞,造成常某甲当场死亡,一非机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曲周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郑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常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崔某某、常某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机动车牵引改型挂车上道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原则下通行,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长胜
检察官助理:张圣洁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曲周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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