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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乡**村**区**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冀F*****号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高碑店市新发地路口北侧路段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崔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崔某甲死亡、郑某某受伤、两车损坏。此事故经高碑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分析认定:郑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崔某甲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证人崔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归案说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玉军

检察官助理:魏丽颖

2020年7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32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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