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系四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职员,住广元市剑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日16时25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川A*****帝豪牌小型轿车在阆中市从城区往剑阁县方向行驶,行至国道347线2344Km+800m处,超越前方同向左转弯行驶的由宋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时,在道路左侧将该二轮摩托车撞倒,造成宋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阆中市明澄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颈脊髓挫裂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郑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培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景斌
检察官助理:冯玲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0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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