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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渝D3****小型普通客车从铜梁区白龙大道龙老壳往晏渡桥方向行驶,行驶至重庆市铜梁区中南路凌达公交站附近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申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申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铜梁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郑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现金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强

检察官助理:韩敏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5922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被害人近亲属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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