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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职业,住钟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4时50分许,郑某某驾驶鄂H*****轻型普通货车,沿钟某某郢中镇校场路由北向南行驶,在铁路桥红绿灯路段经人行横道时,因未减速、停车让行,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谭某甲相撞,造成谭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殁年78岁)、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谭某甲因交通事故导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经钟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谭某甲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郑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后被办案民警口头传唤至钟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进行询问,郑某某如实向办案民警讲述了发生交通事故经过,2019年12月2日,郑某某接到办案民警电话后主动到钟某某公安局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2019年12月5日,钟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代理人)进行人身损害赔偿调解并达成赔偿协议,郑某某方已支付与死者谭某甲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的款项,郑某某已取得死者谭某甲家属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鄂H*****轻型普通货车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谭某乙、陈某某、高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宏成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2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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