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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掇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沙洋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4日19时28分,郑某某驾驶鄂H*****号小型轿车沿荆门市掇刀区福耀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杨树岗路交汇处东1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郭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郭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郭某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9月2日,经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掇刀大队依法认定:郑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被告人郑某某身份信息、被害人郭某某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保险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被害人家属提供收条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荆门市鹏翔机动车辆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车辆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良权

   检察官助理:朱  冉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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