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3********,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住湖北省巴东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被告人郑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五支队巴东大队罚款人民币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在此期间,郑某某未主动学习、处理,未办理后续手续,驾驶证未领回。2019年1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的情况下,酒后驾驶鄂Q*****号黑色丰田汉兰达牌越野车,沿**、**等集镇道路行驶,后在**大道**超市门前停车,并下车到**理发店洗头。在洗头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与其妻子张某某发生纠纷,张某某报警称郑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后民警到现场将其查获,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郑某某血样中乙醇的含量为190.5㎎/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查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五支队巴东大队高公交诀字[2019]第428501-290006215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及郑某某机动车驾驶证状态信息等书证;2.证人鲁某某、柳某某的证言;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19〕1133号检验报告;4.巴东县公安局野三关派出所制作的现场勘验、指认笔录;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且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 蔚
书记员:张 勇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巴东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8695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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