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2196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住宜都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E****1两轮摩托车,后载其妻子张凤先沿江茶线由江家湾村往观音桥村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该路段4KM+500M路口时,遇被害人王某甲(女,殁年79周岁)在前方横过马路。郑某某在鸣笛示意后,继续驾车从王某甲身体左侧绕行时,因车速过快,车辆前部与王某甲相撞,造成王某甲倒地头部受伤、张凤先倒地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王某甲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宜都市交警大队认定,郑某某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报警受理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等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道林
检察官助理:王莉玲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都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3872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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