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牌号为浙B*****号大型普通客车沿镇海区**街道**路北侧机动车道快速车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公交**站门口右转弯时,车右侧前部与同方向直行的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悬挂“镇海临时******”号牌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左侧发生碰撞,后碾轧该轻便摩托车及吴某某的身体,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吴某某当场死亡。
经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吴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部开放性毁损伤伴大出血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报警并在原地等待,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执勤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协议书、谅解书、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等;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胡 慧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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