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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19〕392号 

  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住渑池县******号,因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13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宣布逮捕。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交通肇事,于2019年10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14日已告知被告人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12审查期限至2019年11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2日20时左右,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宜阳县金河绿洲门口处道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金河绿洲门口道路与洛陕线交叉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胡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郑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逃逸。宜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未对被害人胡某某进行赔偿,未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胡某某证人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司法鉴定意见;

6.事故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郑某某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寒

        郭晓燕

2019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2宜阳县看守所。

2.本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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