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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441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住博野县**路**胡同**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19年4月16日被饶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17时55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冀FH****、冀F****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饶某某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崔口村北路段,向右靠边停车时,与同向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冯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冯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饶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对案件事实如实供述;其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谅解书等;

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随

检察官助理:孟 琛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居住于博野县**路**胡同**号

2.公安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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