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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刑检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2月18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院批准,肃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8日5时10分左右,郑某某驾驶冀C5****/冀C****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城交叉路口处时,与前方同方向等候交通信号灯起步行驶的朱某某驾驶的冀J7****号轻型普通货车拉乘马某甲、马某乙和刘某某驾驶的晋C3****/晋C****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拉乘郝某某追尾相撞,后郑某某驾驶的货车失控驶入王某某地中,撞倒王某某树木三棵,造成三车及王某某树木受损,朱某某、马某甲、马某乙三人分别受伤,经鉴定马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马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朱某某经肃宁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郑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事故发生时的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新盼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肃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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