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街**巷**号,现住户籍所在地。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9日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无证驾驶冀A*****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开泰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处,超越右前方同向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舒某某时,其向右打方向,右侧车身将舒某某刮碰倒地,郑某某驾车逃逸;1分16秒后,侯某某驾驶冀A*****号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右前车轮从匍匐倒地挣扎的舒某某身体左侧上半身碾压而过,将舒某某又拖带至仰面状态,侯某某减速、停车数秒钟后亦驾车逃逸。当日6时51分,侯某某打110电话报案,7时许到桥西事故中队投案。2019年5月21日4时许,郑某某被抓获归案。此案致舒某某重伤二级。被告人郑某某、侯某某二人应共同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舒东华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行政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复印件,石家庄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复印件,民事判决书,被告人郑某某供述,被害人舒某某陈述,证人张某某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致使他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军彩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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