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县**乡**村**组**号。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承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8日11时30分,被告人郑某某驾驶冀H52***号小型轿车从承德县下板城镇机动车检测站去承德县下板城镇,由东向西行驶至承秦出海路33公里800米路段左转弯驶入道路时,与由南向北被害人陈某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的已达报废标准的冀H6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陈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承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春光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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