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2197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康某某交通运输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康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冀G7****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G511国道227KM+300M处,发生单方事故,致郑某某及乘车人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受伤,乘车人王某甲死亡。经认定,本次事故中郑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某某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峰
(院印)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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