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郑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0月9日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郑某某又因犯抢劫罪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9时30分左右,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苏DG****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灌南县城开往涟水县东胡集镇,沿涟水县202县道由北向南行驶到9KM+370M处路段,撞到同向在前方杨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涟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该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某拨打“110”报警,陪同伤者到医院抢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谅解协议,补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鲍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涟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淮工车辆检测研究有限公司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新宇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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