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21986********,汉族,小学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新津县**镇**村**组。2020年7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刘某某,女,殁年68岁,户籍地四川省双流县**镇**村**组。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清晨,被告人郑某某驾驶制动系不符合国家标准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川AQ5***“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沿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机动车道从华阳方向往龙泉方向行驶;7时33分许,郑某某驾车从车城东七路向右转弯驶入非机动车道往四川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门口行驶时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ofo”牌自行车发生碰撞并碾压,致刘某某当场死亡,自行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郑某某拨打了报警及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置。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此 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冬梅
检察官助理:林方旭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81******。
2.卷宗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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