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1198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6时28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鲁******货车,沿30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路口处,与推着的三轮人力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的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某拨打了110、120,并在事故现场等待。2019年12月24日,经昌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梅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