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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 1988年**月**日出生 ,出生地内蒙古宁城县,身份证号码:150429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城县**镇**家属院。无前科。因交通肇事于2020年4月22日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500元;同日被处行政拘留五日罚款2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宁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郑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蒙D5****号小型轿车沿宁城县水汐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水汐线34KM处,与前方由南向西左转弯广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广某某头部损伤住院治疗。经宁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发生事故后,被告人郑某某驾车逃逸,于同年4月22日被交警查获归案。广某某因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硬膜下血肿,伴脑受压状和体征,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到案后,被告人郑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办案说明、行驶证、保险单常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某、广某某、王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三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贾玲玲

助理检察员:张水清

2020年71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宁城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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