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现住云南省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车牌为云H*****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丘北县舍得乡经竹舍线驶往腻脚方向,中午1时许,行驶至竹舍线K33+500M处时,其所驾车辆左前部与对向驶来的钱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云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陶某某)车头部相撞,造成钱某某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陶某某未达轻微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丘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某在没有道路中心隔离设施也没有中心线的公共道路上行驶时,遇到向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被告人郑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劣迹查询证明、户口证明、网上查询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郝某甲、廖某甲、廖某乙、郝某乙、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被害人钱某某的死亡鉴定意见书、陶某某伤情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两份;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没有道路中心隔离设施也没有中心线的公共道路上行驶时,遇到向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钱某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要责任,严重侵害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宏伟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因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357769****。
2.案卷材料两册共二百三十三页、光盘一张。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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