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11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安阳市龙安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1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07时40分许,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牵引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未定期检验的豫E*****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烟厂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祥云路口南侧20米处时,与行人张某某发生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二大队认定:郑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威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