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朝鲜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51982******,**林场职工,中共党员,大专文化,住吉林省龙井市**街**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龙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0日18时43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吉HLM853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龙井市海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铁路道口西侧,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林某某相撞,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郑某某驾驶肇事车辆将伤者林某某送至龙井市医院抢救,林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50mg/100ml。
被告人郑某某在龙井市医院向出警的民警投案自首。被告人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尸体检验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常住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三)延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吉延市)公(刑技)鉴(法医尸检)字[2020]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20]法毒鉴字第24号鉴定意见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20]痕(交)鉴字第2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四)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朴东梅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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