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陕A****3号小型轿车,沿临蓝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办门家村甘沟组处路段时,车辆越过道路中间线驶入道路南侧路外,与站立在道路南侧路外的王某某相撞,将王某某撞至停放在道路外的陕A****9号奥迪牌小型客车顶部,陕A****3号小型轿车又分别与陕A****9号奥迪牌小型客车相撞,致陕A****9号小型客车又与停放在道路外的陕A****J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全身多处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西安市公安临潼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王某、黄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
4、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
6、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告知笔录;
7.提取血液笔录;
8、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
9、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交强险保单;
10、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
11.户籍证明及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会丽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案卷两册、光盘一张、照片说明一册。
《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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