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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

澄城县院公诉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2019年9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陕E****5(陕E****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澄城县冯原镇201省道冯原部队南(G242/1129KM)处时,因车辆失控向左侧翻,后与公路东侧行走的被害人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阎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郑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与辩解;2.书证;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5. 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荣华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起诉书十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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