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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4年8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6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组,农民。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陕G****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乘员罗某某沿汉阴县**镇**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路3公里处(**镇**村**组路段),车辆驶出路面翻入路西坎下,造成乘员罗某某当场死亡、郑某某本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安全意识差,对路面动态观察不周,未遵循货运车禁止载客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小玉

2020年4月30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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